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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更新版: 依97年4月14日「桃園縣政府公私立幼稚園97學年度收費應注意事項及收 費標準表」辦理,公私立幼稚園徵收之雜費、代收代辦費用(含學生活動費、學習材料費、點心暨午餐費、交通車費、設備費)係每月徵收費,亦得全學期徵收。國定連續假期惟超過5日者則依放假日數比例退還月費,如餐點費、活動費及交通費等費用。
離園時間 |
退費項目及標準 |
備註 |
學費 |
雜費、代收代辦費 |
註冊後,開學日前 |
免繳費;已繳費者各項費用全額退還 |
退費基準依幼稚園學期起始及結束日期為計算依據。 |
開學日後上課未逾學期2週者 |
學費退還2/3 |
依就讀日數比例退費。
代收代辦費如已製成成品者,發還成品,未製成成品者,應退還代辦費 |
開學日後上課逾學期2週,未逾4週者 |
學費退還1/2 |
開學日後上課逾學期4週者 |
不予退費 |
2.月費退費辦法:
◎無法退費項目:學期中如果因事假、感冒、發燒、腸胃炎等請假不予退費。
◎可退費項目:
A:罹患具高度傳染性疾病:如腸病毒、H1N1、水痘、結膜炎(或其他傳染性眼疾)、SARS、麻疹等。
B:因病(傷)住院者。
3.退費方式:若孩子遇到上列A、B二項狀況,退回請假期間之餐費, 餐費每月 以$2000計算, 沒有天數限制。(只要孩子是因A、B項目請假,皆可退餐費。)
例如:6月因水痘6/1—6/10共請假10天,依實際上課天數,則可退金額為:
$2000X10/30=667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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